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邻近场地已有水质分析资料,该场地勘察时是否可不取水样?

2009-03-31 点击率:1742
答:首先要强调的是,按《强制性条文实施导则》的有关“技术要点说明”的释义,对“足够经验和充分资料”是有严格限制的,提倡采取水、土试样评价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,邻近场地相同地下水和土层条件已有水和土的分析资料,对于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项目和受污染的场地应取水、土试样,对于一般工程项目,场地勘察是否一定要取样,是值得讨论的。
所谓“邻近”场地,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,如何界定“邻近”场地,看似简单,实际上是很难掌握的。因此有必要统一看法,形成共识,是否可按初勘时建筑物与勘探点平面位置图最小比例尺1:5000地形图一个方格的长度,作为“邻近场地”的范围,即包括本项目场地的500×500m范围都可认为是“邻近场地”。当地下水条件和场地地基土条件相同时,“邻近场地”各有2个水和土的分析资料,对一般工程可不再取水、土试样判定环境水、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,但勘察报告应说明取水、土样的具体位置并附有关水、土分析报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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