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勘察报告提供的水位未说明是潜水水位还是混合水位,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?

2009-03-31 点击率:1347
答:地下水水位是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的一项重要因素。《岩土工程勘察规范》关于地下水位的《强制性条文》第4.1.11条第6款、第4.9.1条第2款和第14.3.3条第6款,强调要“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,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”。可见地下水位的重要性。
对于地下水位的量测,《强制性条文》第7.2.2条有明确的规定,当有多层地下水时,应分层量测地下水位,其中对工程有显著影响的是潜水,因此量测潜水水位尤为重要。当有多层地下水时,勘察报告提供的地下水位应说明是哪一含水层的水位。通常勘察期间,由于未分层测量地下水位,勘察报告对地下水位不加说明,对此,施工图审查应从严掌握,视其违反《强制性条文》。回复意见要求勘察单位说明量测水位的方法,证明其所测水位确实为潜水水位,方可通过审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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